甘肃北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北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西凉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甘0602民初9665号
原告:甘肃北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西凉肥业有限公司。
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太阳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系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缺席)
原告甘肃北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新环保公司)诉被告甘肃西凉肥业有限公司(下称西凉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新环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凉肥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新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0000元及利息;2、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3日,北新环保公司与西凉肥业公司签订了编号为JNHB的《工业品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北新环保公司为西凉肥业公司提供规格为BD-10T的布袋除尘器一套,货款总价为***0000元。合同约定设备到**凉肥业厂区内,安装调试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0000元整。并约定若迟延付款每天需要支付欠款额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北新环保公司将设备按期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环保部门和西凉肥业公司验收合格。后西凉肥业公司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北新环保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下欠货款220000元一直未付。由于西凉肥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从2017年3月15日开始计算至货款付清止);同时要求西凉肥业公司承担按欠款额的30%计算的违约金66000元。
西凉肥业公司缺席,未作出实体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月3日,北新环保公司与西凉肥业公司签订《工业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北新环保公司为西凉肥业公司提供规格为BD-10T的布袋除尘器一套,货款总价值***0000元。合同约定设备到**凉肥业厂区内,安装调试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0000元,如果迟延付款,每天需要支付欠款额0.5%的违约金。北新环保公司于2017年1月12前按期完成了交货义务,设备按期安装、调试完毕后,武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西凉肥业公司于2017年1月进行了验收,后西凉肥业公司先后于2017年3月15日、2018年5月2日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北新环保公司支付货款共计60000元,下欠货款220000元一直未付。
以上事实,有工业产品供销合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付款明细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西凉肥业公司与北新环保公司签订的工业产品供销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北新环保公司按期完成了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通过了环保部门和西凉肥业公司的验收,西凉肥业公司向北新环保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尚欠220000元未付,双方因买卖合同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西凉肥业公司理应按约付款。因此,北新环保公司要求西凉肥业公司支付货款22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但约定每天需支付0.5%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鉴于违约金因迟延履行而产生,故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对于北新环保公司主张的欠款利息,由于在合同中已经以迟延付款违约金的形式约定了违约责任,再未约定利息损失及其具体标准,且北新环保公司起诉时未明确利息数额,亦未对主张的利息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对其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西凉肥业有限公司向甘肃北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驳回甘肃北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甘肃西凉肥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甘肃北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