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526执1257号之五
申请人:***,男,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上城1栋1单元19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193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黔0526民初70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819,180.00元,按调解书计算利息至2021年8月27日利息为80835.76元,执行费为10,592.00元,合计为910,607.76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安龙营业部名下登记有四辆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安龙营业部名下登记的贵EXXXXX号帕萨特牌汽车、贵EXXXXX号华泰圣达菲牌汽车、贵EXXXXX号奇瑞牌汽车、贵EXXXXX号东风牌汽车共计四辆,期限为2021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禄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