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730执5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城隆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北路二段285号附7号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UJJD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亨特上城1栋1单元19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193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据(2020)黔2730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也未报告财产。
二、除有银行账户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轮后冻结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三、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顺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