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526执1257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上城1栋1单元19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193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黔0526民初70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819,180.00元,按调解书计算利息至2021年8月27日利息为80835.76元,执行费为10,592.00元,合计为910,607.76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25万余元,但均被其他案件冻结在先,相应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以申请人身份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本院依法向相应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对其申请执行的执行款予以扣留。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多辆汽车,已依法委托相应法院予以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申请人于2021你那9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12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岳现
审判员禄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禄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