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某某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23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贵州**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亨特上城1栋1单元19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1930X。
法定代表人:李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贵州**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黔2730民初317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3719.59元及利息,若被执行人贵州**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提取其合法收入,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担保及设置权利负担等处置。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罗英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大彬
书 记 员 汪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