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汉中市春盛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702执恢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汉中市春盛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汉中市春盛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知心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40000元;支付逾期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63520元(2012年1月3日至2016年5月3日止);负担诉讼费9500元、执行费8984元;以上合计822004元直接交付至本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偿被执行人汉中市春盛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22004元),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并调查了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汉台区东一环路东侧商业用地(土地证号:汉市国用(土)字第002XXX号)查封,并依法扣划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及收入共计151437.42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院已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702执恢5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