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02民初4637号
原告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53。
法定代表人邓阳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海利,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0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汉中市汉台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汉中市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70463H。
法定代表人王用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晨,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炜栋,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388元,由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展
人民陪审员 金惠琴
人民陪审员 郭 恒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樊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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