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02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53。
法定代表人:邓阳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连田,董事长。
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返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51万元,从2016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履约保证金归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已产生29648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674元、执行费10412元;以上款项共计822566元直接交纳至本院。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当面向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房产均已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洋县法院、城固县法院及本院先后多次查封,部分土地已被其他法院及本院依法处置,但因其他相关问题尚未过户。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连田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布;
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释明了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金额为812154元及案件执行费1041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杰
 审 判 员   王和平
           审 判 员   余 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齐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