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东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宇东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1243号

申请人:河北宇东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李连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陈宏亮,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人河北宇东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宇东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宏亮名下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存款89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宏亮名下价值89000元的其他财产(机动车、不动产)。申请人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宇东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宏亮名下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存款89000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被申请人***、陈宏亮名下价值89000元的其他财产(包括机动车、不动产,其中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910元,由申请人河北宇东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建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