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12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宇东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李连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陈宏亮,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宇东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宏亮名下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存款89000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被申请人***、陈宏亮名下价值89000元的其他财产(包括机动车、不动产,其中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期限为3年)。河北宇东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宇东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以上财产保全措施,现对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宏亮名下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存款89000元的冻结及对被申请人***、陈宏亮名下价值89000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91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宇东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