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物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4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2期(A区1期)。

法定代表人:鞠春娇。

被执行人:吉林物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696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物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物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物贸大厦改造工程加固施工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吉林物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三、驳回原告原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吉林物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00元,剩余1500元由原告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吉林物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吉林物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305920.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104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闫涵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