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顺盛建材总汇与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833号
原告:兰州市西固区顺盛建材总汇,经营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闽兴建材市场一区木材区6号。
经营者:陈丽丽,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2期(A区1期)第A3BCDE区幢0单元73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兰州市西固区顺盛建材总汇与被告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故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市西固区顺盛建材总汇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16.5元,由原告兰州市西固区顺盛建材总汇负担。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