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642号
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2期(A区1期)第A3BCDE区幢732房。
法定代表人:李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李重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