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225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第三人: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2期(A区1期)第A3BCDE区幢0单元73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森,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雪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