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225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第三人: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2期(A区1期)第A3BCDE区幢0单元73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森,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雪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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