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民初241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城关镇镇基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291968********。
被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产业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2期(A区1期)第A3BCDE区幢0**732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康华委三十九组,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78********。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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