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22民初966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告:**,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092308706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长岭县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MA1707LU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县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称:被告长岭县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长岭县怡景园小区建设项目,鸿运公司将该工程发包***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朗威公司将该工程大包给**和**兄弟两人,**和**二人又将土建工程承包给***。2021年4月5日,我受雇于***进入涉案工地进行打混凝土工作,约定日工资280元。2021年8月22日晚十点多,我在怡景园工地4号楼和6号楼中间加班打混凝土时,突然从楼上掉下来一根木方,将我砸伤。事故发生后,当即我被送到长岭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当晚转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双侧鼻骨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等。在吉大一院入院时,**支付了76374.96性鼻中隔骨折等。在吉大一院入院时,**支付了76374。96元的医药费。我于2021年9月2日到***好医院住院治疗和**治疗,***在此期间支付了医疗费43000元.2021年11月10日,又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我多次与五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我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长岭县怡景园小区的工程转包给长岭县庆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而不是原告主张的**、**,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