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民特2号 申请人: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省龙井市老头沟镇烽火路。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2期(A区1期)第A3BCDE区幢0**732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老头沟镇政府)与被申请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老头沟镇政府称,请求撤销延边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1036号裁决。事实与理由:1.仲裁裁决审理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基本事实是,老头沟镇太阳村中心屯、太阳屯路及栅栏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强制招投标项目,朗威公司中标了该项目,中标价款为1895600元。2017年6月10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895600元。合同签订后朗威公司进行了施工,施工结束后,朗威公司报送的工程总价款为2013090元。因朗威公司报审价超过中标合同价,且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不符。故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实际工程量和价款进行鉴定。***公司拒绝提供实际发生工程量的佐证材料,导致无法进行造价评估。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对此没有进行相关程序的审查,仅以朗威公司报审的价款确认,违反了建筑工程结算规程,构成程序违法。朗威公司报送价款超过中标价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招标的规定,实质上改变了中标价格,应属于无效,在此基础上导致认定事实错误。2.朗威公司隐瞒了足以公正审理案件的证据。朗威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隐瞒了其拒绝提供实际发生工程量的佐证材料等事实,导致老头沟镇政府无法进行工程价款审核、确认,仅依据朗威公司报审的结算总价确认工程款,是该价款不仅超过中标价,也超过了招标控制价,其依据的证据违法、不当。3.仲裁裁决结果损害了国家利益。案涉工程是政府投资项目,朗威公司在没有提供工程量变更及影响工程价款增加的因素证据的前提下,确定支付工程价款数额超过了投资控制价,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朗威公司称:1.案涉工程于2016年10月9日施工,2016年11月11日交付使用,并将全部有关材料交付于时任老头沟镇政府的项目负责人**。2017年6月9日,在老头沟镇政府的组织下补充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7月15日老头沟镇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并确认竣工结算总价为2013090元。后2017年7月22日项目地点发生一次大洪水,冲毁部分工程。朗威公司为尽早取得回款,还为其无偿进行过修复。老头沟镇政府于2017年9月1日支付工程款60万元,2017年12月25日支付工程款60万元。剩余工程款,老头沟镇政府一直以尚未通过审计的理由拖欠。2021年,老头沟镇政府突然要求朗威公司根据2021年现状重新制作竣工图,要求审计,并且审计后才能结算,该要求不但不合理且违反相应法律及政策规定。2.仲裁裁决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工程实际交付使用多年,且验收合格,朗威公司向老头沟镇政府提交的竣工结算总价表中,老头沟镇政府予以**确认,且之后分两次实际支付部分工程款,应视为双方已经对建设工程结算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审计不但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更不能成为政府随意违约的理由。3.朗威公司没有隐瞒任何证据。首先,老头沟镇政府没有证据证***公司隐瞒证据或者事实。其次,如果2017年组织验收时没有提交相关材料,老头沟镇政府不可能的验收合格及确定竣工总价,显然其主张不成立。4.作为民事主体双方地位等,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达成协议就具有约束力,不能应为合同一方为国家机关,就直接代表国家利益,影响合同效力。且老头沟镇政府无证据证明仲裁损害了国家利益,该主张不成立。延边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合理合法,没有应当撤销的法定事由,请求驳回申请。 经审查查明,朗威公司因与老头沟镇政府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延边仲裁委员会裁决,请求:1.老头沟镇政府支付拖欠工程款813090元;2.老头沟镇政府支付违约金(按LPR3.7%年化率2倍计算,自2017年8月15日即工程验收29天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仲裁费用由老头沟镇政府承担。 2022年10月20日,延边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字第1036号裁决:一、老头沟镇政府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公司支付工程款813090元;二、老头沟镇政府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1309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仲裁费11538元,由老头沟镇政府承担。 老头沟镇政府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经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就本案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朗威公司申请裁决的事项为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延边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本案进行仲裁。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老头沟在镇政府认为仲裁裁决审理程序违法的事由。本院认为,老头沟镇政府未明确***具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或者仲裁规则的何种程序性规定。老头沟镇政府主张,仲裁审理过程中,朗威公司拒绝提供实际发生工程量的佐证材料,导致无法进行造价评估,***没有进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没有进行现场勘验。本院认为,老头沟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仲裁程序中向***提出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评估,也未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即使老头沟镇政府申请进行造价评估和现场勘验,***经审查认为待证事实无必要进行评估及勘验的,可不予准许,故仲裁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老头沟镇政府主***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因该事由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老头沟镇政府主***公司隐瞒了足以公正审理案件的证据。因老头沟镇政府在本案中未提交所谓朗威公司隐瞒的证据,亦未提供证据证***公司确有隐瞒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证据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老头沟镇政府主***结果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决,没有证据证明仲裁有损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故老头沟镇政府的该项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