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3928号
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2期(A区1期)第A3BCDE区幢0**73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