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执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字第1036号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尚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吉24执1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头沟分理处0790405010000201101288账户内存款。 2023年3月21日,本院作出(2023)吉24执13号之二执行裁定,从被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头沟分理处0790405010000201101288账户内划扣存款人民币29,937.00元;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吉24执13号之三执行裁定,从被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头沟分理处0790405010000201101288账户内划扣存款人民币850,718.00元。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从执行案款中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1,096.00元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工程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裁决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869,622.00元。 据此,通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中恢复执行标的已予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边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1036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