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振东、***、***、***、吉林市瑞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闽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郐文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生,住址: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2月22日生,住址: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8月7日生,住址: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2月29日生,住址: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于振东,男,汉族,1969年5月8日生,住址: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女,满族,1970年8月3日生,住址: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生,住址: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9日生,住址: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瑞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闽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振东、***、***、***、吉林市瑞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闽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2017)吉长证信证经字第333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昊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