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02执恢339号
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吉0202民初2714号民事调解书,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裁定冻结了***中国银行账户并扣划6000元来院,在扣缴执行费1419元后将458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培松和***的妻子徐静来院,由徐静支付王培松20000元,自行约定还款金额和时间,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2021年7月1日,双方再次来院对还款金额和时间进行确定。由徐静再次支付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7万元,其余部分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部放弃,本案和解履行完毕。
至此,(2020)吉0202民初271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