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6590号
原告: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船营总部大厦4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标,男,198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