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21民初60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波罗赤镇波罗赤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船营总部大厦4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16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