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21民初60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波罗赤镇波罗赤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船营总部大厦4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吉林泰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16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