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春光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酒泉市春光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1687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酒泉市春光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火路东侧(春光市场院内集团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823654164。
法定代表人:刘兴明,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酒泉市春光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嘉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