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40号楼服务网点。
法定代表人:刘光平,系经理。
委托诉讼搭理人:王海斌,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朗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城路,岭南路北东方之珠小区87栋。
法定代表人:董春峰,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大龙,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朗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伟审判员兆艳红审判员迟吉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 雪
书记员 张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