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7604执保11号
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管理委员会池西区长白山家园小区第6幢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站前路鸭绿江花园小区C2栋。
法定代表人:于淑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煤矿棚户区兴隆小区40号服务网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73年9月5日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根据本院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2022)吉7604民初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委托临江林区基层法院,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按照申请人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及依据(2022)吉7604民初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协助财产保全措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