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7604执保21号
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管理委员会池西区长白山家园小区第6幢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站前路鸭绿江花园小区C2栋。
法定代表人:于淑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煤矿棚户区兴隆小区40号服务网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73年9月5日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根据本院2022年7月11日作出的(2022)吉7604民初5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以下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
按照申请人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及依据(2022)吉7604民初5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本院协助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