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7604执保21号 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管理委员会池西区长白山家园小区第6幢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站前路鸭绿江花园小区C2栋。 法定代表人:于淑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煤矿棚户区兴隆小区40号服务网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73年9月5日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根据本院2022年7月11日作出的(2022)吉7604民初5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以下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 按照申请人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及依据(2022)吉7604民初5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本院协助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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