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执7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桥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大槐树镇梗壁村(飞虹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并仲裁字第1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511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