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4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92年1月18日生。 本院在执行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3月2日、4月19日、6月17日、7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信息。 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晋1024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