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天泽分公司、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24民初981号
原告: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桥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天泽分公司,住所地:洪洞县甘亭镇南羊獬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天泽分公司、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以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秦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