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三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谷有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35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1月5日在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6413.6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11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30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1年3月4日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六师不动产登记中心、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3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路的土地使用权,本案为轮后查封; 5.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 二 O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