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224号
原告: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
法定代表人:***,男,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阳泉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