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265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高新动力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镇屯南村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05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已立案执行期间设立了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分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90592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