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朔州市金土地农牧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602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朔州市金土地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朔州市金土地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介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被告双方的剩余工程款为112.05万元,被告付款方式为:于2014年8月支付原告30万元;于2014年10月支付原告30万元;于2014年12月支付原告20万元;剩余款32.05万元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原告于2015年1月将634.25万元的建筑发票付被告;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给付原告,原告可依起诉的数额1444500元申请执行剩余款项,并由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30日起支付利息。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朔州市金土地农牧有限公司发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朔州市金土地农牧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朔州市金土地农牧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朔州市金土地农牧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手续对被执行人朔州市金土地农牧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保险、工商登记、股权、股息红利、证券、就业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尚 磊 二0二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