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介休圣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介休安益新昌煤化有限公司、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81民初357号
原告:晋中市介休圣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东外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3月11日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介休安益新昌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白岸村。
法定代表人:古根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旭日***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省介休市经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介休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市介休圣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介休安益新昌煤化有限公司、山西经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山西省介休市经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晋中市介休圣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市介休圣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晋中市介休圣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晋中市介休圣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