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27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黄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今日名邸北楼10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晋0827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928400.27元、案件受理费654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74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和2019年7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
3、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到房地产管理所、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34942.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杰
审判员 姚伟伟
审判员 花青秀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雪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