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29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杜鹃。
被执行人: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杜娟、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娟在继承赵阳遗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付,自2017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杜娟、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63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执行费314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起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杜娟银行账户存款31325元(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并已被申请执行人领取,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无存款。
3、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我院执行员米杰、周联杰依法前往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赵阳所有财产的继承。
4、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我院执行员米杰、周联杰依法前往垣曲县怡然名对小区,被执行人***监护人王景丽明确表示放弃对赵阳所有财产的继承。
5、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我院执行员米杰、周联杰依法前往垣曲县人民法院,调取被执行人***、杜娟的询问笔录,被执行人***、杜娟确表示放弃对赵阳所有财产的继承。
6、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并未查出其有不动产登记。
7、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给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进行锁定。
8、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90245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张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联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