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27执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今日名邸北楼10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垣曲县农商行职工,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男,194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杜鹃,女,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男,200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女,201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晋08民终3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87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6月19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223.18元,已划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保险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30920元,被本院另案冻结。
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已故丈夫**名下共有位于垣曲县原圆梦教工宿舍三单元一层东门有单元楼一套,已于2019年3月1日查封,现进入评估阶段。位于垣曲县舜王大街100号商业用房一幢、垣曲县怡然名都小区3-2-201号单元楼一套,已于2019年3月4日续查封。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94,884.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