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民终3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垣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顺兴,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系垣曲县城市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中城社区居委会推荐。
原审被告: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今日名邸北楼10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男,194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原审被告:杜鹃,女,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原审被告:***(曾用名*一赫),男,200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垣曲中学学生,住垣曲县。
原审被告:*某,女,201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荣公司)、***、杜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7民初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78元,减半收取333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