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时安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时安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3民初5877号
原告:沈阳时安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4号(807)。
法定代表人:赵秀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时安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之规定的处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 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舒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