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3执257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时安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号(8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时安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273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