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成都市温江区森宇音乐花园.美茵河谷小区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3706号
原告:戴道国,男,194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森宇音乐花园.美茵河谷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第三人:四川明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46号5栋6楼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戴道国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森宇音乐花园.美茵河谷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第三人四川明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道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道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戴道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