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

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9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163团
法定代表人:张继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
原审被告:张彦平,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常伟,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
上诉人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王超与原审被告张彦平、原审被告王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9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王超已经将案涉劳务款项向***支付完毕,于2021年12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  阳
审 判 员 李  敏
审 判 员 孙 惟 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艾玛那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