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901民初620号
原告:***,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额敏县。
被告: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0760787281。
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巴克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龙,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塔城市。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六六团。
被告:代学定,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六六团、代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05元、公告费32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  辉
审 判 员 格 日 勒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巴格达尔
书 记 员 黄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