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

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9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607872-8,住所地163团巴克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住某建设项目建筑工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塔城市。
原审被告:张彦平,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某建设项目建筑工地。
原审被告:王常伟,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某建设项目建筑工地。
上诉人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超与原审被告张彦平、王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9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王超已经将案涉劳务款项向***支付完毕,于2021年12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惟勤
审 判 员 李 敏
审 判 员 葛 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武浩杰
书 记 员 塔尔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