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963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3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苛艳,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2年6月15日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刘永吉,男,1973年2月8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天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主东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刘永吉、天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伟
审 判 员 王向军
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