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502民初2589号
原告:杜某某,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天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天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杜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杜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