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鸿安润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鸿安润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0103执628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鸿安润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577号恒昌﹒恒业花园17幢20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疏勒县纳丘克路鲁东小区5号楼1单元151室。
法定代表人:薛万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薛万军,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新疆石河子市。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鸿安润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薛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7)新0103民初4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薛万军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薛万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险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险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9460.0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审判员  艾海提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余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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