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999号领悦公寓16号楼23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特3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076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