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鸿安润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2003号 申请执行人:********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999号万达广场领悦公寓16幢2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568855503W。 法定代表人:**,********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纳丘克路鲁东小区5号楼1**1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20620987522。 法定代表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6月21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03民初4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360006.36元,执行费530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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